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21-07-19
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鄱阳商会(下称“商会”)印章管理工作,规范印章使用,确保印章安全,维护商会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商会授权由秘书处全面负责商会的印章管理工作,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三条、商会各类印章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各保管人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四条、商会建立印章管理登记,对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予以记录。
第五条、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商会工作人员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商工作人员持有促进会印章的,须办理移交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六条、任何人员需使用商会印章须经商会有关人员审核,并最终由具有该印章使用决定权的人员批准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章,同时登记使用人、使用时间、加盖份数等。
第七条、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说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按要求盖印,盖印要端正、清晰,用印后的留存材料要编号整理,归卷备查。有考查价值的,在年终整理立卷时归档保存。
第八条、涉及协议等法律事务或其他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签字。
第九条、不准在空白凭证上盖印,特殊情况需经会长特别批准,并编号登记,存档备案。
第十条、印章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载明事项,经商会会长或授权人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十一条、财务人员依日常的管理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使用财务印章。
第十二条、商会现有印章四枚,分别为“深圳市鄱阳商会”公章一枚,“深圳市鄱阳商会财务专用章”一枚,“深圳市鄱阳商会发票专用章”一枚,商会会长(法定代表人)印章一枚。
第十三条、“深圳市鄱阳商会”公章系商会法人章。商会会长印章系商会法定代表人名章,与私人章性质不同,属于公务专用章,是商会领导人身份的代表,具有行使职权的标志和权威的作用。法人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由商会会长授权后方可使用,存放在商会秘书处,经会长授权后由秘书处负责人员保管。
第十四条、商会会长印章及商会财务专用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只作为银行印鉴章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会长或经会长授权后方可使用,由商会财务部保管。
第十五条、印章保管人必须明确职责,妥善保管印章,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确使用,如有遗失或被盗用,必须及时向商会领导报告,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或法律责任,由管印人员自负。
第十六条、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防止滥用和被盗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用,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印章管理使用规定的人员,有关领导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商会造成损失的,由商会对违纪者予以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商会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商会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第十九条、商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商会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第二十条、商会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商会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2021年7月16日商会四届三次理事会通过,即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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