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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鄱阳商会财务管理制度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21-10-19


深圳市鄱阳商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商会所发生的资金收入和支出,统一由财务人员负责办理,未经理事会授权和委托,任何人无权处理有关资金收支的工作,任何越权行为都是无效的,并应对其所造成的后果负责任。  

第二条 财务人员必须廉洁奉公,严以律已,不谋私利,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进行挪用公款,假公济私,贪污舞弊,监守自盗等行为。

第三条 每季度末盘点现金,核对现金、存款帐目,账目向理事会成员公开,每年年会提交《年度财务报表》交由大会审议,并制定下一年度会费预决算案。  

第四条 凡是支付款项必须取得合法的、有效的单据,经手人应该在单据上签名、盖章、整理好单据,经会长批准及监事长审核,核对无误并符合支付原则,方可办理报销支付款项。  

第五条 设置帐簿登记,由专人负责管理。会计与管理人员按情况规定月、季、年终盘点一次,进行财产清查。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商会主要资金来源:会员会费、各界捐赠、以商养会收入、存款利息等,所有收入必须开具收据,经由交款人签名,加盖商会财务章,并回执于交款人。对所接受的实物,开具实物收据,登记造册。 

第七条 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不经过正当审批手续,非法调走或挪用资金。 

第八条 因公借款,经手人必须在事毕后3-5天内(如购物出差回来等)办理报帐手续。报销必须凭合法的有效发票或有关收费凭证。  第九条 预付款项,由经办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审批权限报会长批准后支付,业务完结,取得合法收款凭证,由财务人员结清往来帐目。  第九条 因工作失职,所造成政府(部门)的罚款或其他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本人负责。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 所有公办用品、工具等购买,须经手人提出申请,会长批准后购买。

第十一条 所有固定资产由商会秘书处负责登记造册,使用人必须办理领用手续,方能领用并成为当然的保管人,妥为保管,如使用人调离岗位,应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每年年底前秘书处组织对实物进行盘点,核对帐目,检查财产实际情况。

第四章 费用开支管理 

第十三条 商会费用开支范围办公场地费用、会议(含联谊会)筹备宣传会务费用、商会媒体(含网站、刊物等建立及维护接待费用、活动费用、会员及家乡困难援助秘书处人员工资及日常办公费用等。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要正确、及时地做好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预收帐款、预付帐款的核算工作定期清理各种往来帐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商会所有财务事项接受商会监事会监督。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2021年10月16日深圳市鄱阳商会第四届第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凡此之前所有财务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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