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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鄱阳商会人事管理制度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21-10-19


深圳市鄱阳商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会自身建设,打造一个精干、高效的服务型工作人员团队,为商会职能的充分发挥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组织管理相关法规及本会章程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商会秘书处、各联络处及各机构的人事工作管理。商会人事管理工作由会长及理事会负责,秘书处负责执行。

第三条 商会工作人员分为专职工作人员和兼职工作人员二类。专职工作人员为聘用一年及以上的人员。前述二类工作人员均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

第四条 秘书处、各联络处及各机构,在人力资源的配置上须遵循科学、合理、适量、严控的原则,在人员聘用上须因岗设人、人尽其才、一专多能,以避免人浮于事及工作懈怠。

第五条 聘用渠道。工作人员由社会招聘、会员单位选聘。

第六条 聘用方式。根据工作需要或工作年限,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其中一种合同,秘书长由会长签发《聘用证书》。

第七条 各联络处及各机构拟增加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向秘书长提出申请,由秘书长提交会长、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拟聘用专职人员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职称;(2)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字水平及管理经验;(3)政治历史清白,无刑事处罚记录,道德品质优良,勤奋敬业,有团结协作精神;(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 所有工作人员聘用须经过3个月的试用期。

第十条 商会秘书处负责聘用人员党团组织关系、社会保险转接及劳动合同或聘用书的办理事宜。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须了解及遵守商会的规章制度。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不能在同一个单位工作。

第三章 工作人员职务级别的划分

第十三条 会员级别划分:会长、理事、会员,工作人员级别划分:会长(含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副会长(含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联络处主任、会长助理)、理事(含常务理事、理事)、工作人员(含副秘书长、秘书、财务、会刊编辑)等。

第十四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视情况可聘用专职人员,其余职务均为兼职。

第四章 工作人员的任职管理权限

第十五条 会长、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会长、秘书长、联络处主任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产生;监事由监事长提名;其他理事及以上职务由秘书处提名,理事会通过产生;会员(含企业会员)由秘书处审核。

第十六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含副秘书长、秘书)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会议研究确定,理事会通报。

第五章 工作人员职务工资的确定权限

第十七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的职务工资及补贴档级,由会长会议决定,理事会通过。

第十八条 其他人员原则上不享受职务工资及补贴。

第六章 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第十九条 专职工作人员一经聘用即签订《劳动合同书》,按相关规定发放工资、享受国家规定发相关政策福利。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关系:

1)个人辞职的;

2)劳动合同期满、聘用期满或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6)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商会规章制度的;

7)工作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商会造成重大损害的;

8)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它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3)因公负伤并被确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二条 专职工作人员人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秘书处负责将需入档的材料予以收集,按相关程序和要求确认和入档。

第二十三条 被解聘、开除或除名的工作人员,须办理工作交接;并在约定的时间内为被解聘、开除或除名人员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和党团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聘用人员与商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章 对工作人员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处分的种类及受处分的期间为:

1)警告6个月

2)开除

3)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处分的适用:

1)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处分的影响。

2)工作人员有多次迟到、早退、不按程序请假的,工作时间上网游戏、炒股票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者,给予警告,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

3)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洁纪律行为,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不积极配合商会工作,无理取闹,采取恐吓威胁手段要挟,恶意中伤商会或主要领导名誉,散布商会负面言论,给予开除处分,本届内不接受入会申请。

(5)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处分由秘书处提出,监事会审查,理事会通过。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20211016日深圳市鄱阳商会第四届第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凡此之前所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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