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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鄱阳商会自律公约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21-10-19


深圳市鄱阳商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建团结和谐的商会氛围,维护深圳市鄱阳商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共同利益,保护和促进商会会员之间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增强商会凝聚力,规范商会会员生产、经营行为,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商会会员自律性公约,是商会会员文明服务、公平竞争、规范行为、自我约束的准则。

第三条 商会会员自律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 本公约所称商会会员,是指已注册通过审核并按时缴纳会费,成为深圳市鄱阳商会会员单位或会员个人,不包括商会名誉(荣誉)领导、顾问及嘉宾。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商会《章程》、《自律公约》和商会其它规章制度。

第六条 会员应当严以律己,自觉约束个人或企业行为,注意小节,不得损害商会的整体利益及社会声誉,自觉遵守如下规定:

(一)自觉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积极开展项目合作和创新,提升商会整体竞争力;

(二)讲究信誉,遵循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努力提升深圳市鄱阳商会的社会形象;

(三)团结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不搞拉帮结派等有损于商会团结的行为;

(四)主动制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行为,并避免商会遭受重大利益损失;

(五)会员特别是领导层,必须时刻注意个人形象,严禁在公共场合酗酒滋事、损害商会的声誉;

(六)对企业负责,对商会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家庭负责,远离“黄、赌、毒”,禁止酒后驾车;

第七条 商会对会员单位的服务,依靠“引导扶持、互助互济、友好协商、求同存异、力求双赢”的办法。

第八条 商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上个人可充分发表意见,一旦决议经表决后生效,个人不同意见可保留,但必须执行决议。会议决议需经到会半数以上人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会长、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副会长及其他理事成员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理事会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

第十条 会长即为商会法人(章程约定),会长换届后,商会法人应变更为新任会长。会长因身体及其他客观因素无法正常履职的,由监事长代为履职,直至会员代表大会重新选举产生新一届会长。会长履职顺位为监事长、执行会长。商会日常事务由会长会议决议秘书处执行,重大问题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商会秘书长必须本科以上学历,综合素质高,文笔佳,政治合格,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表达能力,有较广泛的会员基础(特殊社会地位可放宽)。专职工作人员必须大专以上学历,品行端正,综合素质较高,热心商会工作,待人有礼貌。

第十二条 必须有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财务收支情况每季度末向理事会成员公开。

第十三条 商会各组织,党支部、联络处、会刊编辑部等主要人员由商会理事会成员兼任,党组织支委以上职务人员兼任商会副会长及以上职务,推送评优评级、发展党员及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必须把对商会的贡献当作先决条件。不吸收非商会会员加入商会各机构(含党组织),已经加入的组织关系必须移出。

第十四条 商会组织不定期到会员企业走访活动,了解会员企业发展状况,加强与会员企业之间的感情交流,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坚决保护会员企业正当权益,当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权益受到侵犯,商会须出面协调处理,并依法参与维权诉讼。

第十五条 会员企业建立合理的人才流动和劳动用工保护措施,不得互相挖人才。对擅自跳槽的技术人员和员工,企业报商会备案,予以公布,其他会员企业不得录用。

第十六条 扶贫助残、救死扶伤,积极为社会做慈善事业。为家乡和深圳之间的经济及文化交流牵线搭桥,为家乡的招商引资多做贡献。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商会监事会负责监督执行,通报公约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商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书面批评;

(二)商会内警告或通报批评;

(三)劝其退会;

(四)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理事会审议后予以罢免会员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公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经20211016日深圳市鄱阳商会第四届第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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